北京一男子花17400元在某商场买了一箱6瓶53度飞天茅台,并对购物全程录像。之后,该男子起诉称:“自己购买茅台酒后,经食用怀疑是假酒,遂起诉至法院。请法院对茅台酒真伪进行鉴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给自己10倍赔偿。”
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涉案茅台酒不是茅台酒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该男子提供的购买假茅台酒的全程录像,证明了他买到假酒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诉状中声称,其在商场购买的茅台酒打开食用时发现味道不对遂起诉,但原告提交给法庭的茅台酒包装完整,原告的诉称与事实相互矛盾。原告又改称购买后发现茅台酒有问题未打开食用。因原告前后诉称相悖,根据民事诉讼禁止反言的原则,法院对原告诉称意见不予采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说,诉讼双方在法庭上说的每一句话,都必须真实可信,不能出尔反尔。由于原告诉称其已经食用了假酒,但证据却证实酒未拆封。虽然原告又变更陈述理由,因违背了禁止反言的原则,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被告商场正在出售的茅台酒经市场监督的执法人员在商场工作人员及贵州茅台公司见证下的检查确认没有发现有假茅台酒。法院认为商场向原告出售假茅台酒的可能性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持有的假茅台系从商场购买,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原告未能提供的证据证明诉状中的说法是错的。尽管根据原告提交的购买录像中购买的茅台酒与庭审中出示的茅台酒的生产日期、产品批号相同,但不能因此推定两者为同一物,该录像亦未记录杜某购物后的情况。不能排除杜某“曾经打开并饮用涉案茅台酒”的可能性。
从这起假酒销售案件来看,我们可以断定:买酒的男子是在发现商场出售假茅台酒之后,企图以打假方式获取利益。因为该男子在设计打假的方案中,没有设计周详,结果在诉讼中又违反了“禁止反言”的诉讼规则,导致法院在判断诉称理由时,与实际物证发生矛盾。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该男子提出的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甚至连诉讼费也都赔进去了。
其实,自从法律有了消费者打假可以3倍索赔以来,已经催生了一批专职于购买假货打假的人员,当法律规定了消费者打假可以10倍索赔以来,专门从事打假的人员更多了。这些职业打假人的主要打击对象是规模较小、进货及经营不规范的经商者。由于小规模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强,以法维权的意识更不强,从而使得职业打假者屡屡成功借助法院的判决获取巨额利润。
这一次北京发生的打假茅台酒案件,由于被打的对象是比较规范的大型商场,职业打假者的诉讼经验不足,准备不充实,结果遭遇了滑铁炉。
某建筑开发商季某,2019年6月向好友高某某以每瓶1260元,每箱7560元(一箱为6瓶)的价格购买了30箱飞天茅台酒,付款226800元。之后,季某又先后向高某某购买了22箱飞天茅台酒,并支付了货款。7月20日一位朋友跟季某说“你买的可能是假酒,”季某请人“品鉴”确认已经购买的42箱飞天茅台酒全都是假酒。
季某与高某某交涉要求退款不成,季某报案后,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确认高某某的上游供货商陈某和高某某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季某是通过私人购买的假茅台酒,其无法向涉嫌犯罪的高某某和陈某某索赔。
在这起案件中,季某明知茅台酒有官方参考售价,他图便宜购买严重低于市场价的茅台酒,本身就应该有足够的判断力,确认对方出售给自己的是假茅台。因此,季某购买假酒上当受骗的责任只能自己承担。生产出售假酒的陈某某和高某某,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故意冒险,终遭受刑事处罚就是必然结果。
广州深圳,周女士花11000元从某商店里买了一箱茅台酒。她要求商店开具发票,店员称月底对账暂时无法开具。周女士让商店先开个收据,店员只开了一张有金额,没有店名和印章的空白收据,理由是财务人员不在,无法盖章。周女士让店员在一个酒盒上写下电话姓名,以防出现纠纷。
周女士搬着酒刚走出大门,店内冲出两名店员,将她购买的茅台酒当场全部砸碎,还将酒盒撕烂。周女士报警后,对方辩称此举是为了给她换一个批次的酒,并爽快地把11000酒钱退还。警方认为双方是经济纠纷,不予追究。因为商店的行为诡异,周女士怀疑对方卖假酒,要求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商店不予认可,周女士缺少投诉或起诉索赔的证据。
基于商店的诡异行为,虽然可以判断商店销售假茅台酒,但商店已经将证据全部损毁。而判断商店是否销售了假茅台酒,则必须提供购买的凭证和假酒的物证。由于这些证据全部销毁了,周女士当场又接受了原路全额退款,所以,周女士很难打这场官司。
周女士购买茅台酒被卖家故意销毁一事,是周女士坚持要求对方开发票并记录销售信息的行为,使买酒的一方产生了警觉。在可能遇到十倍索赔的威胁下,销售方采取不惜毁坏出售商品并原额退款的方式,以避免被法律判决处罚。如果周女士坚持投诉,并以自己购买的商品价值达11000元被店员故意损坏,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的理由坚持要求公安机关查处,案件的走向将可能是另一种结果。(来源:微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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